Dennis' Blog of Indiscriminate | I thought what I’d do was, I’d pretend I was one of those deaf-m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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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香港版的 Creative Commons – 網絡暴民 Jacky’s Blog.

香港版的 Creative Commons 正式推出,大家可以上去弄新的 HTML code 了:

1. 首先到 http://hk.creativecommons.org ,然後點「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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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然後選擇條款,可加入附加資料,然後到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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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再選擇圖樣,就可以複製 HTML 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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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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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申請專利 (程式設計員的創業生涯)

原來要在香港註冊專利,必須先在中國、英國或歐洲專利局提交申請 ,再找一些代理資料,套餐費用最少都要兩萬元,雖然創新科技署有項專利申請資助計劃,入場費都要三千元.

香港政府口口聲聲話鼓勵創意產業,但係事實上得個講字。有留意的話,其實政府做左嘅野只係好少好少,接近零。只識得照住D地產商人。

雖然我自己唔主張專利法,你會發現很多簡單平凡理所當然的事物都居然都被人登記了專利權,例如 IBM 手上就有一大堆,它們都只是選擇性執行而已。這也是你有時會聽到會有名不傳的公司突然告大公司的產品使用了它們的專利,因為大部份專利都只是鬥快找未有人登記的知識的遊戲,而不是未有人想到/應用的知識。更說不上是鼓勵創意。

一個知識,大部份時間都是建基於另外其他知識之上的。可以現今的版權和專利法律的運作方式卻正正是和這相反,它們不能鼓勵創意,只能保護現有的產品,排除其他從你的概念生出更好概念。沒有足夠保護到創作人,只要用一紙票等合約即可把別人的成果以平價買過來。

 

就算你有一個很好可以營利的概念,你擁有它的版權,也登記了專利權。何是不見得它能為你帶來現金流,或相比概念本身合理的回報。

你未必能找到公司買下你的知識,相對地公司也未必找到你。自己營運新公司的話太多外在因數,風險太高。其他公司偷偷的,或明目張膽的使用了你的專利,你也未必知道,就算知道了,一般也沒有能找在對等平等的立場上付回你自己能得的份。這到底是那門子的鼓勵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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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08

16

香港設計師的工作要求

網摘:誠徵以下職位 > 大雄網站

上面看起來好像沒甚麼問題?

細仔再看 Job Duty 的話

 

香港人,有咩做唔出? 

—–

 

有版權和專利的,不是款式
而是功能上的特定設計, Logo, Trademark 和品牌

所以抄款式, 是完全合法的
好像某大上市公司就是做這件事

只是……這種設計師 還真的印証香港人有多少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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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08

7

無題

網摘: 自認拍攝者申版權 民事禁制裸照發放 – Yahoo! 新聞

我都話嫁啦……..

不認不認還需認
唔認,係最不負責任的行為。

只會令件事沒完沒了,沒完沒了。

 

唔通佢想要女方出面認左佢??

 

正面去為自己所做嘅事負責任,一係唔做,做左就係認,而且要為任何其後果負責。

男又好,女又好。我覺得依個係人格,身為一個人對自己的要求。

請放下面子,拿出勇氣

 

否則我看未來一個月我地都會成為新聞,市民都會被迫跟進事情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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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08

5

藝人相片事件(2)

好明顯,官方/警方/傳媒都唔識一個好多代表性嘅理論

Six Degrees of Separation (六度分隔理論)

依此為依據,就算只係相識嘅人互 send,都好有可能 cover 到香港 80% 以上的網民。只要空破一定 critical mass,一樣野就會很容易在社會中流傳。

其實,D相都未分類,用現在大家討論中的第390章21條法例去告,力度係唔足夠令到廣大市民停手。因為大家都知道:
人越多 → 風險越低
物品未分類前 → 好難告得入
分類後 → 朋友間分享不犯法

 咁佢到底點樣,D人先至會停手呢?

  • 全部相關人等消失,等時間丟淡件事
  • 修改法例
  • 有人自殺,重傷,玩出人命
  •  版權法

 無錯,最尾係用版權法。 

事實上,獲賦版權的作品,未必是饒有藝術價值、獨具匠心或創意非凡的。即使簡單如一幀普通的生活照,也可擁有版權。

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版權與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他類別的知識產權不同之處,就是版權毋須在香港註冊,也可受法律保護。

http://www.ipd.gov.hk/chi/pub_press/publications/hk.htm

 

只要當事人肯認,而且向法庭証明自己係相片的原創作人。相片就能受到版權法的保護,根本唔洗理D相係會被分到甚麼類別。朋友之間分享也有機會當成侵權。(雖然有很多香港人不理)。也有法修依據,令其他人不能再修改/改編/複製,而唔係單純向公眾提供先至犯法。

不過問題係:要認,還要提出証明。不能再謊說那是假的,也不能胡亂說幾句模糊不清的話了事。

要是說那是假的呢?是移花接木呢?雖然可能犯誹謗條例,但誹謗是一回事。相片的藝術創作是另一回事(藝術價值不在法例之中)。那是別人的創作,有他們的自由。

在沒有人能証明那是真或証明那是移花接木之前,基立法律不能模糊,版權法誹謗條例都唔成立。
第390章21條又不能禁止收藏或向非公眾分享。

 

無解~!除非動員人力物力修改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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