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版權’ Category.
July 12, 2008, 8:41 pm
資助申請專利 (程式設計員的創業生涯)
原來要在香港註冊專利,必須先在中國、英國或歐洲專利局提交申請 ,再找一些代理資料,套餐費用最少都要兩萬元,雖然創新科技署有項專利申請資助計劃,入場費都要三千元.
香港政府口口聲聲話鼓勵創意產業,但係事實上得個講字。有留意的話,其實政府做左嘅野只係好少好少,接近零。只識得照住D地產商人。
雖然我自己唔主張專利法,你會發現很多簡單平凡理所當然的事物都居然都被人登記了專利權,例如 IBM 手上就有一大堆,它們都只是選擇性執行而已。這也是你有時會聽到會有名不傳的公司突然告大公司的產品使用了它們的專利,因為大部份專利都只是鬥快找未有人登記的知識的遊戲,而不是未有人想到/應用的知識。更說不上是鼓勵創意。
一個知識,大部份時間都是建基於另外其他知識之上的。可以現今的版權和專利法律的運作方式卻正正是和這相反,它們不能鼓勵創意,只能保護現有的產品,排除其他從你的概念生出更好概念。沒有足夠保護到創作人,只要用一紙票等合約即可把別人的成果以平價買過來。
就算你有一個很好可以營利的概念,你擁有它的版權,也登記了專利權。何是不見得它能為你帶來現金流,或相比概念本身合理的回報。
你未必能找到公司買下你的知識,相對地公司也未必找到你。自己營運新公司的話太多外在因數,風險太高。其他公司偷偷的,或明目張膽的使用了你的專利,你也未必知道,就算知道了,一般也沒有能找在對等平等的立場上付回你自己能得的份。這到底是那門子的鼓勵創意?
February 7, 2008, 8:11 pm
網摘: 自認拍攝者申版權 民事禁制裸照發放 - Yahoo! 新聞
我都話嫁啦……..
不認不認還需認
唔認,係最不負責任的行為。
只會令件事沒完沒了,沒完沒了。
唔通佢想要女方出面認左佢??
正面去為自己所做嘅事負責任,一係唔做,做左就係認,而且要為任何其後果負責。
男又好,女又好。我覺得依個係人格,身為一個人對自己的要求。
請放下面子,拿出勇氣
否則我看未來一個月我地都會成為新聞,市民都會被迫跟進事情的發展。
February 5, 2008, 11:53 pm
好明顯,官方/警方/傳媒都唔識一個好多代表性嘅理論
依此為依據,就算只係相識嘅人互 send,都好有可能 cover 到香港 80% 以上的網民。只要空破一定 critical mass,一樣野就會很容易在社會中流傳。
其實,D相都未分類,用現在大家討論中的第390章21條法例去告,力度係唔足夠令到廣大市民停手。因為大家都知道:
人越多 → 風險越低
物品未分類前 → 好難告得入
分類後 → 朋友間分享不犯法
咁佢到底點樣,D人先至會停手呢?
- 全部相關人等消失,等時間丟淡件事
- 修改法例
- 有人自殺,重傷,玩出人命
- 版權法
無錯,最尾係用版權法。
事實上,獲賦版權的作品,未必是饒有藝術價值、獨具匠心或創意非凡的。即使簡單如一幀普通的生活照,也可擁有版權。
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版權與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他類別的知識產權不同之處,就是版權毋須在香港註冊,也可受法律保護。
http://www.ipd.gov.hk/chi/pub_press/publications/hk.htm
只要當事人肯認,而且向法庭証明自己係相片的原創作人。相片就能受到版權法的保護,根本唔洗理D相係會被分到甚麼類別。朋友之間分享也有機會當成侵權。(雖然有很多香港人不理)。也有法修依據,令其他人不能再修改/改編/複製,而唔係單純向公眾提供先至犯法。
不過問題係:要認,還要提出証明。不能再謊說那是假的,也不能胡亂說幾句模糊不清的話了事。
要是說那是假的呢?是移花接木呢?雖然可能犯誹謗條例,但誹謗是一回事。相片的藝術創作是另一回事(藝術價值不在法例之中)。那是別人的創作,有他們的自由。
在沒有人能証明那是真或証明那是移花接木之前,基立法律不能模糊,版權法或誹謗條例都唔成立。
第390章21條又不能禁止收藏或向非公眾分享。
無解~!除非動員人力物力修改法例。
January 3, 2008, 9:45 pm
香港破解版權限制豁免諮詢無聲無息已達死線 « 知識產權關注小組
無聲無息地,香港政府原來正在進行版權諮詢,並已到了限期。
去年,政府成功立法禁止規避科技措施行為,簡而言之即是禁止破解防複製、防錄製或其他數碼版權科技。當時因為此立法會影響到影碟機全區碼及遊戲機改機等範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但是立法仍然通過。現今,政府就有關法例的豁免條款進行諮詢,是次諮詢其實與去年的立法同樣重要,其內容正正就是探討甚麼行為不應列為犯法,但可惜未能引起傳媒關注及社會討論,諮詢期也轉眼間就過了。
為此法例定立豁免,應廣泛諮詢社會眾多受此條例影響的市民,包括影碟機零售商、程式設計員、工程研究學府、大大小小的圖書館、網上資源庫、以致廣大的影碟及唱片消費者。當中,我們可看到諮詢文件所提議的豁免條文裏,並未有考慮到消費者權益。
早前,歐洲有一單官司,是關於破解多年前的數碼版權科技,法官判決認為因為該數碼版權科技已被破解多年,是為已無效之科技,所以再破解並無犯法 (詳見《芬蘭判破解 CSS 無罪》一文)。香港的知識產權署理應知道此重要案件,但在是次諮詢中卻未見有談及此類情況。現時的唱片及影碟有不少載有多年前的防複製或防錄製MP3的技術,但互聯網上有大量可破解此類舊技術的軟件,消費者使用此類軟件是否犯法呢?是次豁免立法應就此訂下明確條文。
同時,政府認為破解電話限制 (如 iPhone) 的豁免在香港並不適用,因為香港並未有類似情況。iPhone 在港仍是水貨 (平行進口),所以屬使用水貨豁免的範圍。但幾個月後 iPhone 就會在亞洲推出行貨了,會否有使用限制仍是未知之數,我們的政府難道視若無睹?
另外,諮詢雖有建議為使用水貨的破解可獲豁免,但同時禁止牟利及非牟利的破解服務 (否則同時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換言之影碟播放器的全區碼破解需要由消費者自己進行。影碟播放器為專業電子儀器,破解亦需專業知識及技巧,政府此舉無疑是讓豁免形同虛設。
還有,在此諮詢文件的豁免中,可看到有部份原版權條例的豁免條文 (如圖書館豁免),但仍有不少豁免未包含在內,例如私人研習、新聞報導及評論等。此豁免應清楚說明原版權條文之豁免同樣適用於此法例之豁免,否則不少原本獲得豁免的合理行為將受影響。
歸根究底,政府是次諮詢幾近零宣傳,意圖於無人知悉下草草了事,令人難以接受。政府應將諮詢重新進行,廣泛諮詢市民,尤其是生計或專業受影響的群體,全面收集市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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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2, 2007, 8:34 pm
版權保護的代價 « 知識產權關注小組
報告認為這個情況主要是因為教育工作者缺乏對何謂「合理使用」達成共識。版權條例中的合理使用條款其實容許教師在未有授權的情況下使用版權物品,問題只是教育界沒有學懂如何運用「合理使用」作教育。
September 26, 2007, 7:42 pm
正版音樂商反被BT業者提告! 全球最大BT網The Pirate Bay提告Sony, EMI,… « Mr./Ms. Days - 網路, 資訊, 觀察, 生活
原來, TPB一直懷疑, 唱片與電影公司除了公開提出告訴之外, 私下也有來陰的: 用各項匿名入侵技巧攻擊TPB. 而現在TPB終於抓到這些大公司的小辮子了. TPB宣稱掌握了證據, 可以證明唱片與電影公司雇用駭客, 意圖用DDOS等手法攻擊TPB上的Trackers. TPB現在要反告回去, 而這些正版廠商包括 : * Twentieth Century Fox, Sweden AB (二十世紀福斯電影公司)
* Emi Music Sweden AB (EMI唱片公司)
* Universal Music Group Sweden AB (環球音樂公司)
* Universal Pictures Nordic AB (環球電影公司)
* Paramount Home Entertainment (Sweden) AB (派拉蒙電影公司)
* Atari Nordic AB (Atari公司)
* Activision Nordic Filial Till Activision (Uk) Ltd (Activison公司)
* Ubisoft Sweden AB (Ubisoft遊戲軟體公司)
* Sony Bmg Music Entertainment (Sweden) AB (Sony BMG唱片公司)
* Sony Pictures Home Entertainment Nordic AB (Sony電影公司)
September 22, 2007, 3:26 pm
千嬅強調沒看過YUI的MV:「導演叫我做乜就做乜。」而執導《同病相愛》MV的導演天恩否認抄襲,更表示沒有看過YUI的MV。
上次 MGPV 意念被盜, 張懸處境和楊小姐一樣, 但明明事不關己,張懸站出來道歉,收回有關片段,反觀本地歌壇每當出現此類事件,不是唱片公司不作回應掩耳盜鈴,便是一番藉口推卸責任。
單從對原創的尊重一方面看,已不難明白為何港台兩地流行音樂質素差如此遠。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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