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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吧~
《明報》上星期刊登了「賣帽窮女生」一篇報道得到各界迴響,報道裡面的主角金鈴妹妹頓成為全港青少年的模範。
這篇報道明明很有問題,但卻只有一面倒的讚美,對與錯的模糊和含糊下,這個到底是甚麼世界?
為幫補家計,少女其實可以做的有很多,為學弟補習、做麥當勞都是辦法,要做自己的品牌,也可以,但不應該是她現在賣的瑪利歐帽子。
如果此姝賣的帽子是普通不過的貨色,我不會激動,但她所賣的帽子,居然是一頂你我都非常熟悉的,帶有M字刺繡的紅色網帽。
就連她自己也直認不諱是「從喜歡的《瑪利歐兄弟》( 即任天堂公司的《SUPER MARIO BROS.》,香港譯名《孖寶兄弟》) 電玩遊戲找到了「靈感」,此姝甚至將「她的設計作品」拿到知識產權署作外觀設計註冊,但很諷刺地,這個「設計」居然被審批過關!
是不是很諷刺?在我身邊每一個做設計和創作的朋友,無一不對這個故事感到譁然,同時我們也很憤怒,這種設計居然叫做設計?這叫做原創作品?我們的知識產權署居然會為這種「自家」品牌推波助瀾!
一如另一位網友所說,帽子款式雖然和原著有別,但任何一個認識這作品的人,都會一眼看出有很大雷同──顏色同樣是紅色,就是「M字」的字款也是一模一樣。
這到底構成侵權嗎?據《明報》報道,該小妹曾「寄信給任天堂美國總部詢問版權」,「對方沒回覆反對」於是她就「用1000元向香港知識產權署,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結果在去年11月獲批。
令人感覺吊詭的是《明報》記者所撰「對方沒回覆反對」數字,按中文文法解釋,應該是「對方沒回覆」,但這絕對不會是對方就事件的「表態」,「沒回 覆」絕不等同「不反對」,沒有收到回音可能是信件寄失,又或是寄到人家公司信件不知交到哪個部門,但更重要而大家必須明白的,乃此小妹今次叩門「傾生意」 的對象是大企業任天堂公司。
要審批一件有肖像權的產品賣錢,過程其實是千絲萬縷,將「對方沒回覆」看成「不反對」也實在太過一廂情願;何況做「決策」的未必會是「美國任天堂總 公司」,因為人家的總公司是在日本,再講,金鈴妹妹的「產品」既然是在香港賣的,其實她只要查查黃頁,就能找到「任天堂(香港)有限公司」的電話號碼,毋 須繞地球大半個圈,一通電話就能知道人家不會容許你這樣做。
創業應該不會是這樣簡單和容易的。
同在旺角,毗隔一條女人街也滿是贗品,本來都見怪不怪 (其實是麻目),但這位金鈴妹妹走在西洋菜南街高舉「香港註冊設計」的旗幟,強調這是屬於她的「自家品牌」,這個畫面這種事居然會出現在今日這個口口聲聲「推動創意工業」的香港街頭,是不是太過荒唐?
也該知道,這個正受到萬民追棒,被感性打造的這個「品牌」,根本和盜注商標無異──就如一些不肖商人眼見一些品牌在香港成功建立形象,但商標未在國內註冊,於是便「把握機會」於國內將別人的商標盜注當作是自己的品牌。
曾經跟一個美容品牌創辦人做過專訪,她正是被盜注商標的活生例子,情況也一如「表哥」張堅庭所做的「好人好事」。
就當你的帽子真的得到任天堂的認可,就是交由大陸工廠代工量產,任天堂一方在帽子的生產流程必會有種種嚴格規定,人家是不會讓你亂來的,難道,單憑這位妹妹的兒戲而自我的想法,就可以做到這種連大人都覺得難為的「越洋貿易」嗎?
再舉一個極其簡單而又差不多的例子,換轉是「米奇」或「小熊維尼」令你「得到靈感」,並「創作」出「同等創意」的「作品」來,你看迪士尼會不會放過你?
少女對知識產權的認知有限,我理解,但知識產權署的辦公室內是否沒有一位認識《瑪利歐兄弟》?很明顯,做審批的人也對世界品牌的認知非常有限;要是 知識產權署都不能對「創意」和「知識產權」有清楚的概念,也惶去要求其他人去正視,結果,這位妹妹沒有一位師長開導她、提醒她須要有版權意識。
大錯特錯的當然還有《明報》低水準的編輯、記者,以及其採訪角度。
此報近年在選材取向甚至報格方面都很有問題,很多更值得關注的新聞卻因為報館有既定立場而當沒事發生;再說《明報》明明有個教育版,每期都萃取不同新聞素材,並附各種引導思巧的問題,前題是希望身分為學生/從事教育工作的讀者,能夠有多元而獨立的思考能力,可是這個「窮女自立品牌故事」偏偏就是真煽情假touching的代表作。
本來每個孝義故事都令人感動,但也天經地義,所以我不認為「孝順」這一點值得炒作煲大,甚至能夠忽略任何理性分析,《明報》的錯,在於將錯事以感性包裝,煽動民眾的情緒,結果現在「她很孝順、好生性」便成了主流民意,對錯真假已經變得難以分辦。
我無疑很欣賞這位金鈴妹妹的孝義,但她確實做錯了,更錯的,是一窩蜂去捧她上天的任何人。
在facebook不難找到很多「力撐」金鈴妹妹的群組,留言大多是「支持」她的說話,而對於不支持她的人,後果都是被口誅筆伐,而群組內的「粉絲」大多是十數二十歲的青少年。
試問,現在口口聲聲支持她的社會各界,對肖像權的擁有者任天堂公司,以及每一位從事創作的人又公道嗎?還是現在事情已經發展到只要有人不支持她,就會被看成惡意中傷,與主流為敵。
也因此相信不會有媒體對此姝的「問題產品」作跟進報道,縱然知識產權署以及粗疏審批產品設計註冊的人須要負很大責任,但民意既己被人騎劫,我相信沒有人或機構敢動這個「品學兼優的孝順女」一條長長秀髮。
果然!報道出街後更有企業「賞識她」,有意聘請此姝做「設計工作」,雖然明知這是企業為自己宣傳大於賞識此姝的「設計諗頭」,但也令人覺得諷刺。
這個世界太不知所謂。
這個故事給大家的最大教訓是︰做創作 (特別在香港) 能夠做得成功的下場,就是給後來者作嫁衣裳,然後被偷取概念再翻兩翻;金鈴妹妹的故事,是否給所有做創作人一記當頭棒喝,確實值得每個創作人深思、覺悟。
但身為香港人,因為這「賣帽窮女生」的故事,我實在覺得既自豪又丟臉。
文︰DAI ADO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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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Comments | Posted by Dennis in 版權, 網摘, 電腦和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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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版的 Creative Commons 正式推出,大家可以上去弄新的 HTML code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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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吧~
原來要在香港註冊專利,必須先在中國、英國或歐洲專利局提交申請 ,再找一些代理資料,套餐費用最少都要兩萬元,雖然創新科技署有項專利申請資助計劃,入場費都要三千元.
香港政府口口聲聲話鼓勵創意產業,但係事實上得個講字。有留意的話,其實政府做左嘅野只係好少好少,接近零。只識得照住D地產商人。
雖然我自己唔主張專利法,你會發現很多簡單平凡理所當然的事物都居然都被人登記了專利權,例如 IBM 手上就有一大堆,它們都只是選擇性執行而已。這也是你有時會聽到會有名不傳的公司突然告大公司的產品使用了它們的專利,因為大部份專利都只是鬥快找未有人登記的知識的遊戲,而不是未有人想到/應用的知識。更說不上是鼓勵創意。
一個知識,大部份時間都是建基於另外其他知識之上的。可以現今的版權和專利法律的運作方式卻正正是和這相反,它們不能鼓勵創意,只能保護現有的產品,排除其他從你的概念生出更好概念。沒有足夠保護到創作人,只要用一紙票等合約即可把別人的成果以平價買過來。
就算你有一個很好可以營利的概念,你擁有它的版權,也登記了專利權。何是不見得它能為你帶來現金流,或相比概念本身合理的回報。
你未必能找到公司買下你的知識,相對地公司也未必找到你。自己營運新公司的話太多外在因數,風險太高。其他公司偷偷的,或明目張膽的使用了你的專利,你也未必知道,就算知道了,一般也沒有能找在對等平等的立場上付回你自己能得的份。這到底是那門子的鼓勵創意?
網摘: 自認拍攝者申版權 民事禁制裸照發放 – Yahoo! 新聞
我都話嫁啦……..
不認不認還需認
唔認,係最不負責任的行為。
只會令件事沒完沒了,沒完沒了。
唔通佢想要女方出面認左佢??
正面去為自己所做嘅事負責任,一係唔做,做左就係認,而且要為任何其後果負責。
男又好,女又好。我覺得依個係人格,身為一個人對自己的要求。
請放下面子,拿出勇氣
否則我看未來一個月我地都會成為新聞,市民都會被迫跟進事情的發展。
好明顯,官方/警方/傳媒都唔識一個好多代表性嘅理論
依此為依據,就算只係相識嘅人互 send,都好有可能 cover 到香港 80% 以上的網民。只要空破一定 critical mass,一樣野就會很容易在社會中流傳。
其實,D相都未分類,用現在大家討論中的第390章21條法例去告,力度係唔足夠令到廣大市民停手。因為大家都知道:
人越多 → 風險越低
物品未分類前 → 好難告得入
分類後 → 朋友間分享不犯法
咁佢到底點樣,D人先至會停手呢?
無錯,最尾係用版權法。
事實上,獲賦版權的作品,未必是饒有藝術價值、獨具匠心或創意非凡的。即使簡單如一幀普通的生活照,也可擁有版權。
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版權與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他類別的知識產權不同之處,就是版權毋須在香港註冊,也可受法律保護。
只要當事人肯認,而且向法庭証明自己係相片的原創作人。相片就能受到版權法的保護,根本唔洗理D相係會被分到甚麼類別。朋友之間分享也有機會當成侵權。(雖然有很多香港人不理)。也有法修依據,令其他人不能再修改/改編/複製,而唔係單純向公眾提供先至犯法。
不過問題係:要認,還要提出証明。不能再謊說那是假的,也不能胡亂說幾句模糊不清的話了事。
要是說那是假的呢?是移花接木呢?雖然可能犯誹謗條例,但誹謗是一回事。相片的藝術創作是另一回事(藝術價值不在法例之中)。那是別人的創作,有他們的自由。
在沒有人能証明那是真或証明那是移花接木之前,基立法律不能模糊,版權法或誹謗條例都唔成立。
第390章21條又不能禁止收藏或向非公眾分享。
無解~!除非動員人力物力修改法例。
香港破解版權限制豁免諮詢無聲無息已達死線 « 知識產權關注小組
無聲無息地,香港政府原來正在進行版權諮詢,並已到了限期。
去年,政府成功立法禁止規避科技措施行為,簡而言之即是禁止破解防複製、防錄製或其他數碼版權科技。當時因為此立法會影響到影碟機全區碼及遊戲機改機等範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但是立法仍然通過。現今,政府就有關法例的豁免條款進行諮詢,是次諮詢其實與去年的立法同樣重要,其內容正正就是探討甚麼行為不應列為犯法,但可惜未能引起傳媒關注及社會討論,諮詢期也轉眼間就過了。
為此法例定立豁免,應廣泛諮詢社會眾多受此條例影響的市民,包括影碟機零售商、程式設計員、工程研究學府、大大小小的圖書館、網上資源庫、以致廣大的影碟及唱片消費者。當中,我們可看到諮詢文件所提議的豁免條文裏,並未有考慮到消費者權益。
早前,歐洲有一單官司,是關於破解多年前的數碼版權科技,法官判決認為因為該數碼版權科技已被破解多年,是為已無效之科技,所以再破解並無犯法 (詳見《芬蘭判破解 CSS 無罪》一文)。香港的知識產權署理應知道此重要案件,但在是次諮詢中卻未見有談及此類情況。現時的唱片及影碟有不少載有多年前的防複製或防錄製MP3的技術,但互聯網上有大量可破解此類舊技術的軟件,消費者使用此類軟件是否犯法呢?是次豁免立法應就此訂下明確條文。
同時,政府認為破解電話限制 (如 iPhone) 的豁免在香港並不適用,因為香港並未有類似情況。iPhone 在港仍是水貨 (平行進口),所以屬使用水貨豁免的範圍。但幾個月後 iPhone 就會在亞洲推出行貨了,會否有使用限制仍是未知之數,我們的政府難道視若無睹?
另外,諮詢雖有建議為使用水貨的破解可獲豁免,但同時禁止牟利及非牟利的破解服務 (否則同時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換言之影碟播放器的全區碼破解需要由消費者自己進行。影碟播放器為專業電子儀器,破解亦需專業知識及技巧,政府此舉無疑是讓豁免形同虛設。
還有,在此諮詢文件的豁免中,可看到有部份原版權條例的豁免條文 (如圖書館豁免),但仍有不少豁免未包含在內,例如私人研習、新聞報導及評論等。此豁免應清楚說明原版權條文之豁免同樣適用於此法例之豁免,否則不少原本獲得豁免的合理行為將受影響。
歸根究底,政府是次諮詢幾近零宣傳,意圖於無人知悉下草草了事,令人難以接受。政府應將諮詢重新進行,廣泛諮詢市民,尤其是生計或專業受影響的群體,全面收集市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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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認為這個情況主要是因為教育工作者缺乏對何謂「合理使用」達成共識。版權條例中的合理使用條款其實容許教師在未有授權的情況下使用版權物品,問題只是教育界沒有學懂如何運用「合理使用」作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