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 Blog of Indiscriminate | I thought what I’d do was, I’d pretend I was one of those deaf-mutes

Archive for February 2008

Feb/08

16

十字路口

現在我的感覺就在站在一個不得了的十字路口面前,知道自己的目的地,卻不知道那一條路才可以通住。

指示的路燈,有時是紅色,有時是錄色,可是現在我卻分不清紅和錄。

 

—-

想不想打好多無謂野,但係我得我同你講過嘅一段話。所以,都係收手唔打D令人變得灰暗的廢話。

無論我現在做了甚麼決定,到最後也不見得會改變人生。在人生中所經過的路可能會不一樣,但是如果那是你了下決心的目標,你始終會做得到。可能會花一點時間,可能會體驗到不同的經歷。但最終都一定會成功去到目標。

不同的人生,可能有好有壞,有喜有悲,或富或貧,卻沒有一條路是完美的。
只要在每一個人生的交叉點上面都做好準備全力以付。日後不會為自己所做的事情後悔就可以。

……我講嘅時候應該無寫得咁好,我記得我講到好亂,好難理解。不過大意如上。

下面依句我係剛剛唸到

人生應該是沒有對錯之分,只有 樂在其中 和 不能樂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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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08

15

Bloody Omaha

Feb/08

10

換手機 + 轉台 + 死 SIM Card

終於換左部好廢嘅手機了

其實唔換唔得,部機壞壞地,成日話無電
之前都無咁差,至少連續講半小時才話無電
充滿電之後,轉個頭無用過幾個鐘就話 Out Of Battery

雖然,部舊機有得播 MP3, 有相機--但係泠門 Korea 牌子,無 USB cable 又無 memory card………
用來充當懷錶/鬧鐘/一部一個月打不超過一小時的電話還可以(我用電話咭)

但要認真使用和增加使用量的話,就一定要換一部比較像樣的,至少可以和電腦更新 Contact list。

用緊張電話咭的值又差唔多用完,

問過曬人,自己又比較過幾間。最後 Join 了 Smartone,轉台&出部 Nokia 手機。

又要比錢…….好肉赤

 

 

拿住部新機,玩下玩下,唔覺意 lock 死咗張舊 SIM Card……無計,等佢幾日自己轉台過去算數。只是兩三日的話,應該沒甚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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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08

9

車公廟/求籤

前幾日原本唸住今日會無野做,無無聊聊咁,不如自己一個人走去車公廟求籤,行下大運。

但係今訓醒先至記得,原來自己唔信依一套野。所以最後都係無去到。

 

到底我係不安還是過度無聊!?點解會無啦啦唸住走去求支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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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08

7

無題

網摘: 自認拍攝者申版權 民事禁制裸照發放 – Yahoo! 新聞

我都話嫁啦……..

不認不認還需認
唔認,係最不負責任的行為。

只會令件事沒完沒了,沒完沒了。

 

唔通佢想要女方出面認左佢??

 

正面去為自己所做嘅事負責任,一係唔做,做左就係認,而且要為任何其後果負責。

男又好,女又好。我覺得依個係人格,身為一個人對自己的要求。

請放下面子,拿出勇氣

 

否則我看未來一個月我地都會成為新聞,市民都會被迫跟進事情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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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十二年來最冷年初一 – Yahoo! 新聞 今天是十二年來最冷年初一

好耐無過咁涷嘅新年,數一數手指,上次咁涷嘅新年嘅時候我重係一個咩都唔識嘅細路。

 

今日,無出街行,安坐家中。無人拜年。沒有節目。是一個安靜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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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08

5

藝人相片事件(2)

好明顯,官方/警方/傳媒都唔識一個好多代表性嘅理論

Six Degrees of Separation (六度分隔理論)

依此為依據,就算只係相識嘅人互 send,都好有可能 cover 到香港 80% 以上的網民。只要空破一定 critical mass,一樣野就會很容易在社會中流傳。

其實,D相都未分類,用現在大家討論中的第390章21條法例去告,力度係唔足夠令到廣大市民停手。因為大家都知道:
人越多 → 風險越低
物品未分類前 → 好難告得入
分類後 → 朋友間分享不犯法

 咁佢到底點樣,D人先至會停手呢?

  • 全部相關人等消失,等時間丟淡件事
  • 修改法例
  • 有人自殺,重傷,玩出人命
  •  版權法

 無錯,最尾係用版權法。 

事實上,獲賦版權的作品,未必是饒有藝術價值、獨具匠心或創意非凡的。即使簡單如一幀普通的生活照,也可擁有版權。

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版權與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他類別的知識產權不同之處,就是版權毋須在香港註冊,也可受法律保護。

http://www.ipd.gov.hk/chi/pub_press/publications/hk.htm

 

只要當事人肯認,而且向法庭証明自己係相片的原創作人。相片就能受到版權法的保護,根本唔洗理D相係會被分到甚麼類別。朋友之間分享也有機會當成侵權。(雖然有很多香港人不理)。也有法修依據,令其他人不能再修改/改編/複製,而唔係單純向公眾提供先至犯法。

不過問題係:要認,還要提出証明。不能再謊說那是假的,也不能胡亂說幾句模糊不清的話了事。

要是說那是假的呢?是移花接木呢?雖然可能犯誹謗條例,但誹謗是一回事。相片的藝術創作是另一回事(藝術價值不在法例之中)。那是別人的創作,有他們的自由。

在沒有人能証明那是真或証明那是移花接木之前,基立法律不能模糊,版權法誹謗條例都唔成立。
第390章21條又不能禁止收藏或向非公眾分享。

 

無解~!除非動員人力物力修改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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