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 Blog of Indiscriminate | I thought what I’d do was, I’d pretend I was one of those deaf-mutes

Feb/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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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相片事件(2)

好明顯,官方/警方/傳媒都唔識一個好多代表性嘅理論

Six Degrees of Separation (六度分隔理論)

依此為依據,就算只係相識嘅人互 send,都好有可能 cover 到香港 80% 以上的網民。只要空破一定 critical mass,一樣野就會很容易在社會中流傳。

其實,D相都未分類,用現在大家討論中的第390章21條法例去告,力度係唔足夠令到廣大市民停手。因為大家都知道:
人越多 → 風險越低
物品未分類前 → 好難告得入
分類後 → 朋友間分享不犯法

 咁佢到底點樣,D人先至會停手呢?

  • 全部相關人等消失,等時間丟淡件事
  • 修改法例
  • 有人自殺,重傷,玩出人命
  •  版權法

 無錯,最尾係用版權法。 

事實上,獲賦版權的作品,未必是饒有藝術價值、獨具匠心或創意非凡的。即使簡單如一幀普通的生活照,也可擁有版權。

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版權與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他類別的知識產權不同之處,就是版權毋須在香港註冊,也可受法律保護。

http://www.ipd.gov.hk/chi/pub_press/publications/hk.htm

 

只要當事人肯認,而且向法庭証明自己係相片的原創作人。相片就能受到版權法的保護,根本唔洗理D相係會被分到甚麼類別。朋友之間分享也有機會當成侵權。(雖然有很多香港人不理)。也有法修依據,令其他人不能再修改/改編/複製,而唔係單純向公眾提供先至犯法。

不過問題係:要認,還要提出証明。不能再謊說那是假的,也不能胡亂說幾句模糊不清的話了事。

要是說那是假的呢?是移花接木呢?雖然可能犯誹謗條例,但誹謗是一回事。相片的藝術創作是另一回事(藝術價值不在法例之中)。那是別人的創作,有他們的自由。

在沒有人能証明那是真或証明那是移花接木之前,基立法律不能模糊,版權法誹謗條例都唔成立。
第390章21條又不能禁止收藏或向非公眾分享。

 

無解~!除非動員人力物力修改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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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 for 藝人相片事件(2)

Dennis 的無差別 Blog » 版權 | February 7, 2008 at 8:12 pm

[...] 我都話嫁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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