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一名18歲青年6歲時在公立小學被同窗欺凌,結果身心受創並患上精神病,無法工作,法庭周一判新南威爾士州政府須一筆過賠償約143萬港元,並要終身給他「定時出糧」。
原來有得告?而且告得入?
如果香港、日本同澳洲的法律係一樣;香港一定會出現大量同類 case,日本就未必……因為未去到法庭就已經自殺甚至錯手殺死對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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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一名18歲青年6歲時在公立小學被同窗欺凌,結果身心受創並患上精神病,無法工作,法庭周一判新南威爾士州政府須一筆過賠償約143萬港元,並要終身給他「定時出糧」。
原來有得告?而且告得入?
如果香港、日本同澳洲的法律係一樣;香港一定會出現大量同類 case,日本就未必……因為未去到法庭就已經自殺甚至錯手殺死對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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