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

版權持有人應有多少權利? « 死火手記 - 思考/HK-X-Force 的圖文影音享樂誌

他問 “版權持有人應有多少權利?”; 我反而想問,甚麼才算是版權?

英文為 “Copyright” 直譯的話大概是 “複製權” 吧?
中文為 “出版權/著作權”

Wikipedia 的條文

……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之一種……

我對前者 著作人格權 沒有太多意見
可是這卻是最常被所謂版權持有人忘記的部份
多啦A夢叮噹 fansite 事件為例, “依法(為錢)而發出 warning letter 本身就已經是 損害著作人名譽”; 藤子‧F‧不二雄絕對不想見到《叮噹》fansite 關站
倒是後者 智慧財產權 有必要反思一下…

在其他地方,正式文件/場合大多都是用著作權/作者權而名之曰;版權一詞,詞意上過份保護出版者,而不是保護創作人
在香港,法例不只過份著重業務用途或保護出版者;由官方/商界也不時強調版權,而不是著作權。意識過份導向至金錢交易而非創作本身。

……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

在現在不少人討論MP3/BT/盗版的同時,又有幾人同意留意到創作者的權利是否真的會被保護到?先不說 CASH 強行收繳版稅。依法例原意;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時享有著作權。可是個人創作、Blog、網上留言等等卻常被出版者(包括各種媒體)取用,而沒有機會行使著作權;而那個取別人創作的版者卻在要求別人專重他的創作出版
Creative Common 還沒有足夠被大眾所認知,這是非職業創作人保護自己的方法。那麼,職業的創作人呢?他們大多和大公司簽了合約,又有誰來確保這份合約有足夠保護了創作人本身?
可想而知現今版權法,很可能根本沒有做到保護創作人而只是版權持有人。
有興趣的話,可以一讀 528 章。很有趣地,原來電腦程式是文學作品;Blog 也算是文學作品,就算連一個 joke 也算是文學作品,只要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即可(作品是否由作者記錄或是否經作者的允許而記錄並不具關鍵性)。
被識別為作者或導演的權利 ( 528章89條 )

(……..覺得看不懂 89至 91條……)

Update Feb 14 2007
追加新聞
劉家昌控環星侵權勝訴
http://hk.news.yahoo.com/070213/12/21ry7.html

2 Comments

  1. 思考:

    關於作者與版權管理/持有人的關係,香港最容易明白的例子相信是 podcaster Vivien。

    事源她本身既是 CASH 會員、亦是 podcaster,她向 CASH 詢問能否在 podcast 上播放自己創作的音樂,但 CASH 的答覆是她必需付款給 CASH 才能使用自己的音樂。她再詢問能否取消 CASH 代為管理版權的合約,CASH 則答覆說暫時沒有這個程序…

    這裏我想有兩點需要留意,亦是與你的文章相閘的:

    1. 創作人自用作品應有特殊機制
    不論是甚麼作品,創作人自己要使用自己的作品時,應有豁免機制,沒理由使用自己作品亦要收費。推而廣之,應有機制讓創作人設置豁免收費的條款,以進一步簡化豁免程序。

    2. 應有機制取消合約
    雖然取消合約是最壞的打算,但這亦是創作的權利,沒有理由以「沒有此程序」來推說不能取消合約。這絕對不能接受。

    面對以上問題,創作人本身固然要積極爭取,但有沒有組織給與協助呢?知識產權署除了保護版權,是否能協助創作人爭取合理權益呢?創作人除了有 CASH 這類協會外,是否需要有另外的權益會去關注版權收費組織帶來的權益問題呢?

  2. 絕對文化 - 小狼:

    請您一起來「公開民間諮詢會:保護產權=保護創意?」…

     目前政府正進行針對數碼環境的版權條例諮詢,可是整個諮詢文件,主要只考慮版權持有人(不是創者人)的利益,向商家靠攏。它掛着保護創作之名,卻缺乏互聯網創作人及使用者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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